对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(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储罐区、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区、装卸设施)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泄漏进行监测时,加气站等),可燃气体检测仪(探测器)和有毒气体检测仪(探测器)应按以下规定设置。
1、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时,可燃气体浓度可达到25%LEL,但达不到允许的最大有毒气体浓度时,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;
2、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泄漏时,有毒气体浓度可达到最大允许浓度,但当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%LEL时,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仪;
3、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地方,当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%LEL,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大允许浓度时,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;
4、当同一种气体既可燃又有毒时,只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;[sh3063-1999]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(包括a类气体、液化烃和a类气体)。甲类液体储罐区、装卸设施、加气站等处及新增2个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。
在产生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域,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。
1、其中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时可能达到25%LEL,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大允许浓度,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;
2、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泄漏时,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大允许浓度,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%LEL时,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;
3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均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;
4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时,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同一时间。
注:2区和附加2区的划分见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》(GB 50058)。